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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法規考核試題
        時間:2013-01-28 16:48 來源:慧通農牧資訊 作者:admin 點擊: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法規考核試題

        一、判斷題
        1.飼料原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證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

        2.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可以處違法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

        3.營養性飼料添加劑,是指為補充飼料營養成分而摻入飼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

        4.復合預混合飼料在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或動物飲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1%且不高于10%。

        5.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名單。

        6.飼料原料目錄和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由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制定公布。

        7.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包括兩類產品,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和維生素預混合飼料。

        8.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包裝。

        9.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場所遷址的,應當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生產地址名稱變更的申請。

        10.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在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行為。

        11.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對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經營者、使用者,并向飼料管理部門報告。

        12.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查封違法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場所。  

        13.抗生素濾渣富含蛋白質,又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對動物有一定的促生長作用,可以作為飼料原料使用。  

        14.《飼料標簽》是推薦性國家標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15.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上應當附具標簽,但是生產方和使用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6.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核發。  

        17.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產品,違法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對養殖動物、人體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在調查、取樣、檢驗的基礎上,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是否停止生產。  

        19.《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定制產品可以不附具飼料標簽。  

        21.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負責。  

        2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經過質量負責人的批準或者出廠檢驗,方可銷售。  

        23.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技術人員。  

        24.飼料生產企業召回的產品,應當在企業質量機構負責人的監督下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25.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停產兩年以上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  

        26.在生產過程中,以非飼料、非飼料添加劑冒充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以此種飼料、飼料添加劑冒充他種飼料、飼料添加劑,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28.以欺騙方式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9.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30.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企業的反芻動物飼料生產線應當單獨設立,生產線設備不得與其他非反芻動物飼料產品共用。  

        31.研制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應當遵循科學、安全、高效、環保的原則。  

        32.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規范,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33.定制產品應當用于定制企業自用或銷售給合同用戶。  

        34.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規定實行采購、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或者產品留樣觀察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5.除《飼料原料目錄》之外的物質用作飼料原料,應當經過科學評價并由農業部公告列入目錄后方可使用。  

        36.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物質生產飼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3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  

        37.縣級以上飼料檢驗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生產企業應當繳納檢驗費。  

        38.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委托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生產的,僅需向受托方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39.研制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投入生產前,研制者或者生產企業應當向省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提出審定申請。  

        40.假冒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收繳或者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41.《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中“在配合飼料或全混合日糧中的最高限量”為強制性指標,飼料企業和養殖單位應嚴格遵照執行。  

        42.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飼料的原料,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施,違法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43.《飼料衛生標準》是強制性國家標準,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44.配合飼料生產企業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填寫備案表,將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報企業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備案。  

        45.飼料生產企業使用飼料罐裝車直接銷售給養殖者的,應當隨罐裝車附具符合規定的飼料標簽。  

        46.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的檢驗化驗員,應當取得農業部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頒發的飼料檢驗化驗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與生產產品相關的省級以上醫藥、化工、食品行業管理部門核發的檢驗類職業資格證書。  

        47.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境外生產企業,應當委托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向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申請登記。  

        48.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范組織生產。  

        49.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實行生產記錄和產品留樣觀察制度。  

        50.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在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處罰后,可以繼續生產。  

        51.飼料、飼料添加劑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52.境外企業可以直接在中國銷售飼料、飼料添加劑。  

        53.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注冊地址變更的,應當按照企業設立程序重新辦理生產許可證。  

        54.《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所稱飼料添加劑,包括營養性添加劑和非營養性添加劑。  

        55.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生產許可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權限核實、處理。  

        56.《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所稱飼料,包括單一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和青貯飼料。  

        57.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填寫備案表,將上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報農業部備案。  

        58.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由省級以上飼料管理部門核發。  

        59.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申請注銷的,由企業所在地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注銷生產許可證。  

        60.飼料原料,是指來源于動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礦物質,用于加工制作飼料但不屬于飼料添加劑的飼用物質。  

        61.設立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農業部發布的許可條件的要求。  

        62.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為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定制產品的,定制產品應當辦理產品批準文號。  

        63.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實施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向企業收費。  

        64.禁止使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飼料原料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產飼料。  

        65.出廠銷售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6.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監測期為6年。  

        67.復合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小于2.5噸/小時,混合機容積不小于0.5立方米。  

        68.《飼料原料目錄》中質量要求或衛生特征指標為強制性標識要求,應在原料標簽的分析保證值等項目中列出。  

        69.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處于監測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該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申請和進口登記申請,但超過1年不投入生產的除外。  

        70.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可以向大型養殖場銷售定制產品。  

        71.生產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或者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生產無產品質量標準或者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小于2.5噸/小時,混合機容積不小于0.5立方米。  

        74.生產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5.對應當召回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主動召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召回,并監督生產企業對召回的產品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76.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委托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生產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承擔連帶責任。  

        77.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不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有關標準對采購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相關原料,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78.液態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的生產線由包括原料前處理、稱量、配液、過濾、灌裝等工序的成套設備組成。  

        79.生產企業對召回的產品不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代為銷毀,所需費用由生產企業承擔。  

        80.定制產品附具的標簽應標明“定制產品”字樣和定制企業的名稱、地址及其生產許可證編號。   

        81.偽造許可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飼料生產企業直接銷售給經營者的飼料可以使用罐裝車運輸。  

        83.維生素類飼料添加劑是營養性物質,企業可以自行決定其在產品中的用量。  

        84.濃縮飼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質、礦物質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  

        85.鹽酸克倫特羅、沙丁胺醇、萊克多巴胺、苯乙醇胺A等興奮劑類物質禁止在飼料中添加使用。  

        86.研制者或者生產企業研制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只要經動物飼喂試驗和質量檢驗證明安全有效的,就可以投入生產和使用。  

        87.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和倉儲設施。  

        88.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人員、設施和質量管理制度。  

        89.混合型飼料添加劑是指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飼料添加劑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混合,但不屬于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飼料添加劑產品。  

        90.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定制企業可以向合同養殖者銷售定制產品。  

        91.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  

        92.復合預混合飼料,是指以礦物質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中的任何一種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為主,與其他飼料添加劑、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93.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飼料管理部門承擔單一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工作。  

        94.維生素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的設計生產能力不小于1噸/小時,混合機容積不小于0.25立方米。  

        95.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撤銷生產許可證,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生產許可。  

        96.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標簽標示的內容不一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7.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向定制企業以外的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或養殖者銷售定制產品的,應當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處罰。  

        98.飼料生產企業規模較小或者人數較少的,技術、生產、質量機構負責人原則上可以互相兼任。  

        99.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100.使用限制使用的飼料原料、單一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飼料,不遵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1.混合型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配備二臺以上混合機。  

        102.配合飼料,是指根據養殖動物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和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  

        103.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專職飼料檢驗化驗員。  

        104.省級飼料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飼料管理部門承擔單一飼料、濃縮飼料、配合飼料和精料補充料生產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105.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有效期為5年。  

        106.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產品質量檢驗。  

        107.濃縮飼料、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生產企業的配料、混合工段應當采用計算機自動化控制系統。  

        108.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更換生產線的,不必重新辦理生產許可證。  

        109.禁止生產、使用未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的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以及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110.非蛋白氮類飼料添加劑適用于反芻動物和皮毛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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